賣權

更新時間 2026年9月24日

一句話總結

賣權依合約行使規則,賦予買方按指定履約價格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。

賣權依合約行使規則,賦予買方按指定履約價格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。現金結算賣權支付相應契約金額。買進賣權可以表達看跌判斷,或保護既有持倉免受部分下跌損失。

給付不等於獲利

假設一份現金結算賣權涵蓋一枚代幣,履約價格為 100 USDT,權利金為 6 USDT。若到期參考價格為 80 USDT,給付為 20 USDT,買方在不計手續費時獲利 14 USDT。價格為 100 USDT 或以上時,給付為零,權利金全數損失。

此例到期損益兩平價格為 94 USDT。計算假設採用 USDT 線性給付,且沒有其他成本。

保護有其成本

買進的賣權在到期前,其價值也取決於剩餘時間及隱含波動率。保護會到期,反覆購買可能成本高昂。單獨持有且已付清權利金的賣權多頭,在不計手續費時,其選擇權損失以權利金為限。

賣權賣方收取權利金,卻承擔可能相當重大的下跌義務。因此,持有賣權與賣出賣權是截然不同的風險部位。